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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3日

想建房,先办好这些事!高明正式出台农村村民建房新规

2020-08-13 06:59:21 来源:互联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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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明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结合高明区实际情况,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高明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事不宜迟,我们马上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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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及规划选址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二)科学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要加快推进我区村庄规划编制和深化工作,加强规划控制引导,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三)合理选址。加强对村庄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新增削坡建房,合理确定村民建房选址、布局,加快编制村庄规划,规范房屋规划选址。引导村民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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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规模要求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 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 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 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实施规划控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铁路、公路、高压走廊、燃气管道、河涌等距离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4 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间距等应满足《高明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范围内的村庄,住宅建筑高度还应符合其它相关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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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建房用地面积。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严格控制宅基地占地面积。

具体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执行。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严禁超过相应的宅基地批准面积,严禁砌围墙圈土地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四)规范“拆一建一”行为。村民提出易基新建住宅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签订无偿收回协议,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旧宅基地已办有土地证的必须申请注销。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在旧宅未拆除以前,有关部门不得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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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一)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首先要完成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宅基地的不动产权登记。宅基地用地审批条件、材料及流程具体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府办〔2017〕151 号)要求办理。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镇政府(街道办)核发,并由其负责批后监督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建房的,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所属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申请人户籍证明;

(4)房屋用地四至图(1:500或1:1000);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电子文件);

(6)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

2.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并依据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高明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公告栏进行批前公示(不少于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许可有效期等,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一年,可延期一年,过期自动失效。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村民建房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进行设计或经其审核通过的图纸,推广免费使用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对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的住宅,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可实行简易审批,压减审批时间,加快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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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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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明发布微信编辑部

资料|高明区政府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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